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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01协会领导风采
- 02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部门职责
- 03协会简介
- 04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架构
- 05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
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,简称许昌市物协。
第二条 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由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、单位、个人,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,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社会团体法人。物业管理协会的一切合法权益,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。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,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“双向服务”方针,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,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
第四条 本协会在许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、许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,不改变会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单位性质。
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1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,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,在服务企业发展、规范市场秩序、开展行业自律、制定行业标准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,做好政府帮手;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,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2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,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,维护行业市场秩序。
3、开展行业政策研究,推动成果的转化和落地;编撰业务规范、操作指南等指导性书籍;联合高等院校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。
4、为会员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与政策、产业与市场、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,提供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服务,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。
5、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,收集、整理、提供省内外物业管理信息,组织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;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、论证及解决办法;组织行业学习、考察,提高物业管理水平。
6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,加强与行业媒体的沟通联系,正确引导社会舆论,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,维护行业声誉;编辑会刊,运行网站和微信公众号,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,指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7、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,在职责范围内,广泛开展物业管理、信息技术、政策法规、房屋安全鉴定、征收租赁、物业维修资金、绿色节能等方面的研究工作。
8、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,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,团体会员,个人会员。
1、单位会员: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;
2、团体会员:本行业的社会团体;
3、个人会员: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,经济、理论、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2、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3、单位会员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,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,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;
3、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;
4、缴纳会费;
5、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3、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2、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3、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4、 参加本协会活动;
5、 按规定交纳会费;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1、警告;
2、通报批评;
3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4、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退还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1、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;
2、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3、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4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;
5、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。
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单位代表人选时,应适时书面报常务理事会备案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1、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2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3、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选举办法;
4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5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6、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7、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8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3、 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4、 聘任名誉会长、顾问,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5、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6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7、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;
8、 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9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10、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11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理事会每届 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2、 在本会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;
4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5、 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6、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7、 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1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2、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3、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4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5、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;
6、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4、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,处理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,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2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4、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5、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6、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7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2、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3、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4、审议协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
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1、 会费;
2、 捐赠;
3、 政府资助;
4、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 利息;
6、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按照会计制度由专人管理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局备案。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直接报市民政局备案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由许昌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